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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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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光伏電站被拆除背後:暴露什麼問題?

作者:hnysxny  來源:本站  發表時間:2019/1/15 9:59:56  點擊:942

隨著光伏行業的發展,漁光互補、農光互補、林光互補等靈活多樣的開發形式受到了行業的追捧,“光伏+”的發展模式也開始席卷全國。但與此同時,因為土地糾紛、影響環境、違規建築等原因而被拆除的光伏電站也屢見不鮮。近日,山東微山要求拆除6個違規建設的光伏電站。在該新聞在朋友圈刷屏的同時,想必不少行業人士會像小編一樣在心裏吐槽:光伏電站怎麼“叕”被拆除了!

6個光伏電站被要求拆除

根據微山縣政府發布的文件,目前微山縣政府已經通過國網濟寧供電公司協調省供電公司,對相關6處光伏發電項目實施了停電斷網。被要求拆除的6個光伏電站總計298MW,分別為:

(1)微山旭日新能源有限公司高樓40MW光伏發電項目,位於高樓鄉,有立項、環評手續,2015年9月30日並網發電。

(2)微山縣天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歡城49MW光伏電站項目,位於歡城鎮,有立項、環評手續,2016年6月30日並網發電。

(3)濟寧中廣新能源有限公司留莊30MW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位於留莊鎮,有立項、環評手續,2014年12月30日並網發電。

(4)微山縣旭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留莊49MW光伏電站項目,位於留莊鎮,有立項、環評手續,2016年6月30日並網發電。

(5)微山縣彙能光伏電站有限公司100MW光伏發電項目,位於魯橋鎮,有立項手續,2017年6月30日並網發電。

(6)微山縣愛康新能源有限公司微山縣魯橋鎮30MW光伏發電項目,位於魯橋鎮,有立項手續,2017年6月30日並網發電。

由以上資料可知,6個光伏項目均已並網發電,而從並網時間上看,其中最早的濟寧中廣新能源有限公司留莊30MW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在2014年12月30日便已並網發電,而有兩個項目剛剛在2017年6月30日並網發電。

從地域來看,高樓鄉與歡城鎮分別有一個項目在列;魯橋鎮及留莊鎮各有兩個項目在列。小編查閱地圖得知,這幾個地方零散分布在了微山縣區域內,並不相鄰。

另外,被要求拆除的6個光伏項目中,除了今年6月30日並網的兩個光伏項目,其他四個光伏項目都有環評手續;而6個光伏項目都具有立項。

查閱資料得知,從開發形式來看,6個項目主要為“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光伏+中草藥”等光伏電站開發形式。

根據微山縣政府發布的文件,目前6個光伏項目已經全部停電斷網,正加緊拆除。截止到8月26日17時,6處光伏項目已拆除27.6萬餘塊光伏組件,占光伏組件總量的31%。微山縣政府表示將在11月底前完成全部6處光伏發電項目的整治,12月份由縣林業局會同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對整改項目進行驗收。

為何被拆除?

關於被拆除的原因,根據文件,是經市南四湖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摸底排查,該6個光伏電站項目被判定為自然保護區內微山縣違規項目。據了解,南四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為2003年山東省政府批準設立,規劃總麵積191萬畝,占微山縣全縣總麵積的71.5%。與該6個光伏項目一起被判定為違規項目的還有9處生產經營性違規設施,2處漁業養殖違規設施,1處礦井碼頭違規設施,1處水泥生產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內,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

根據國家林業局在2015年11月27日發布的《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為禁止建設區域。其他生態區位重要、生態脆弱、地形破碎區域,為限製建設區域。

無論是從哪個政策來看,光伏電站項目都不能在自然保護區內建設。而此次微山縣有7個光伏項目建設在自然保護區內(其中南陽鎮光伏發電扶貧項目報請市南四湖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同意,未予停電斷網)。

從上述政府文件得知,微山縣全縣超過70%的區域都屬於自然保護區。所以6個光伏電站項目因為建設在自然保護區內而被判定為違規項目也不難理解。這也是為什麼零星分布在微山縣各處的幾個鄉鎮都有違規建設的光伏電站,因為從維護自然保護區的環境這一點來看,除了少部分地區,基本上微山縣全縣都屬於不能建設光伏電站的區域。

但是,在這6個光伏電站項目拆除的背後,卻暴露出一些令人深思的問題。



暴露出的問題

第一,從並網時間看,6個光伏電站從2014年12月30日-2017年6月30日跨越了兩年半的時間。最早的濟寧中廣新能源有限公司留莊30MW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在2014年12月30日便已並網發電,而在並網發電兩年半之後,這個項目才被判定為違規項目,並被要求拆除。

而對於一個違規建設的項目來說,這個時間稍顯尷尬。為什麼一個違規項目建成兩年半之後才被要求拆除?相關的監管機構是不是反應太慢了一點?如果最早的那個違規項目處理及時,那之後的5個光伏項目或許將可以避免違規建設。從而將企業、政府各方麵的損失降低。是以,在這一方麵,相關機構的監管效率還有待提升。

第二,被要求拆除的六個光伏項目中,除了今年6月30日並網的兩個光伏項目,其他四個光伏項目都有環評手續;而六個光伏項目都具有立項手續。這不禁讓人疑惑,在“自然保護區”這種明文規定為禁止建設的區域開建的光伏項目,是如何拿到環評以及立項手續的呢?光伏項目拿到環評以及立項手續的條件是什麼?難道光伏電站建設區域在“非自然保護區”不應該作為環評以及立項的必要條件之一嗎?

據了解,過環評擬審批或審批的部門為地方環保局/廳,而此次下處罰命令的是中央環保督察組。這是否說明,光伏電站項目的建設審核許可及評測工作存在漏洞?這又是否說明,政府各機構之間又是否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認識?

第三,從這6個項目的負責企業來看,這些企業既有地方企業,也有國企,也不乏行業內的知名企業。為何這麼多不同的企業會犯同一個錯誤呢?企業在建設光伏電站之前難道沒有對相關政策進行深入了解嗎?在這6個光伏電站的建設過程中,企業是否有未批先建的行為?如果不同的企業都在犯同一個錯誤,那就說明多數企業對於光伏用地政策沒有足夠的重視。據測算,6個光伏電站總計298MW,企業麵臨的直接損失將達數十億。而這些損失,完全可以通過事先對政策的了解來避免,對於企業來說,這是必須要反思的問題。

光伏用地相關政策須知

近年來,由於農光互補、漁光互補、光伏大棚等新型開發形式的出現,光伏電站對於用地的需求也出現了多樣性。因此一些未批先建、超標修建、手續不全、占用林地/耕地/牧草地/河道的光伏電站違規項目屢見報道。隨著我國光伏行業發展重心向中東部轉移,光伏用地問題或將成為限製光伏行業發展的重大因素。而要規避光伏用地問題,首先要了解清楚的就是相關政策。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的《關於支持新產業新業態發展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對不占壓土地、不改變地表形態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類認定,不改變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時作出標注,用地允許以租賃等方式取得,雙方簽訂好補償協議,用地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對項目永久性建築用地部分,應依法按建設用地辦理手續。對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

2016年10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光伏發電用地有關事項的函》[2016]1638號文,文件指出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光伏發電。對於之前已經使用農地建設的“農光結合”、“漁光一體”光伏發電項目,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跟蹤監測,發現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部。1638號文明確表示:國土資規(2015)5號文件下發後,對於使用農用地新建光伏發電項目的,包括光伏方陣在內的所有用地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依法履行規劃、計劃、轉用、征收、供應手續,其中農用地的類型按照土地調查成果認定,光伏方陣的麵積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製指標》(國土資規(2015)11號)核定。

企業在光伏電站建設過程中除了應該參考以上政策之外,像國家林業局出台的《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關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根據水利、草原、林業等部門的單行法規規定如《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等等政策法規都應該有所參考,除此之外,各個地方政府也有相關對於光伏建設用地的要求以及政策,企業也應該特別注意。

光伏企業應特別注意的一些用地問題

小編通過對近年來光伏電站違建、非法占地案例的梳理發現,以下幾種用地問題是光伏企業在電站建設過程中特別需要注意的。

1、光伏電站違法占用耕地(農用耕地、牧草地等);

2、違法占用水利設施(灘地、海堤、湖泊、河道、防洪等水利設施等);

3、違法占用林地;

4、在自然保護區內違規建設。

此外,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範圍占用土地等違規操作也是光伏企業應該規避的問題。

降低用地成本 促進行業成長

此次光伏電站拆除事件為整個光伏行業敲響了警鍾,光伏企業必須對用地問題重視起來,在電站建設之前應該充分了解相關土地管理政策,確定土地性質,以避免光伏電站成為違規項目,提前預防損失。

另一方麵。在光伏行業發展的關鍵時期,光伏用地問題已經成為了發電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國家及地方政府應當協調一致,出台相關政策,提高監管效率,避免造成重大損失,並降低光伏企業的用地成本,促進光伏行業健康長遠的發展。來源:太陽能光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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